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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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4、訴訟。

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當事人無法自行協商解決或無法調解,也不願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麼就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二、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要有明確的被告。

即必須在訴狀中説明被告是誰及其基本情況。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寫明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家庭住址、郵編、電話等情況。如果被告是單位的,需要寫清單位的全稱、地址、郵編、聯繫方法、單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必須在訴狀中明確提出讓法院依法保護的具體民事權利是什麼,同時提出相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即所訴的問題,必須屬於人民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並符合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4、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即原告要起訴的案件必須和起訴者本人或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第三方機構介入調解,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都可以解決合同糾紛問題。選擇去法院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説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在起訴狀中要有原告的個人基本信息,被告的個人基本信息,訴訟的事實及理由,訴訟所依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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