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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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座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

(6)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8)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轉租的約定;

(10)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後,合同視為成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簽約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客體不合格房屋租賃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當代的社會,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其中會約定租賃的期限,還有就是租賃的一些基本的情況。根據最新的《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租賃的期限是最長20年的時間,否則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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