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合同不可以超過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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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合同不可以超過多長時間?

過去人們按照是否有編制,將勞動者分為正式工與臨時工,而近年來,國家政策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益,推行同工同酬的政策,所以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差別在待遇上已經不大,但是根據其定義,在合同期限上還有有所區別,那麼臨時工合同不可以超過多長時間?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你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二、臨時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最多為六個月

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於這三種工作崗位並沒有明晰的定義。有些企業就鑽了空子,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新《勞動合同法》對這三種崗位做了明確的規定,勞動部門在對勞務派遣進行認定時也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臨時性崗位”以時間為節點,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則是因員工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內,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三、臨時工的法律規定

根據《臨時工勞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週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週歲以上。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户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位,用工單位或僱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户糧關係,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1、中央、部隊、省、市屬單位,外地駐穗單位,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2、區屬單位、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3、街屬單位、鄉鎮企業、個體户、專業户,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收後三天內,憑《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暫住證》。如由用工單位或僱主解決住宿的,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自行解決住宿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

第十六條,使用工單位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技術培訓;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違章行為。

第十七條,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臨時工進場時,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操作,並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臨時工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後才能上崗位。

第二十四條,臨時工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應參照用工單位同類工種正式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負責統計、上報,並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

以上是本站小編對“臨時工合同不可以超過多長時間”這一問題的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臨時工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最長不可以超過六個月,但是待遇上和正式員工需要保持一致,這也是為了保障所有勞動者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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