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X與郭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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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X,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權縣。
委託代理人楊毅文,河南廣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X,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託代理人周X,民權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X訴被告郭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郝X於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X承擔。
審判員徐懷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