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違約損害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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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性違約損害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

補償性違約損害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

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我國對違約金適用“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二、違約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為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

所謂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上就是使當事人處於交易正常實現情況下所能夠得到的利益。實際損失的數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合同在實現過程中,有些時候也會遇到違約,違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違約一方是需要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的。也可以選擇賠償當事人的損失。但是在訴訟過程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增加請求,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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