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設計賠償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具體規定是:
民法典》第八百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對設計賠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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