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應在何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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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中,如果是因為合同引起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為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是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轄,同時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合同違約應在何地提起訴訟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合同違約應在何地提起訴訟?

一、合同違約應在何地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訴訟舉證責任誰承擔

當事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雙方要各自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在待證的事實真偽不明時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通俗的説,如果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話,如果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那麼法官就會推定該事實不成立。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3、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在附條件合同中,因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權利的當事人,當其主張因條件成就與否而產生的權利時,應當就該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獲得權利的事實,承擔證明負擔。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張該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就該所附生效期限,或終止期限存在並屆至,或屆滿的事實,承擔證明。

綜上所述,關於合同違約應在何地提起訴訟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合同一般是自由意志比較高的,雙方可以約定一些特殊的條款,同時可以約定如果發生糾紛要怎麼解決,一般是可以約定糾紛發生了由什麼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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