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毀約賠償違約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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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簽訂毀約賠償違約金多少

合同簽訂毀約賠償違約金多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在金錢債務中,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中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對於非金錢債務,一般可以繼續履行,但在下列情況下應該排除在外。

1、債務的標的不存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如雙方約定,在特定日期參加文藝,該日期己過,沒有強制履行的必要。

2、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死亡,沒有權利繼承權或義務人出現。

3、債務人在合理期限之內,沒有請求履行。如春節牛肉供應合同,一方違約現又春節已過。

(二)採取補救措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根據標的的性質,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如蛋蛋在超市購買大彩電,由於彩電只有圖像沒有聲音,蛋蛋可要求更換一台彩電。

(三)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違約金,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會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及當日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作出裁判。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14章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如合同標的總金額為300萬元,那麼違約金不能超過60萬元。

(四)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頻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人的損失。

(五)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履行債務後,定金可扺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中對違反合同約定而產生的違約金規定為20%,也就是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的違約金一般是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然,特殊情況下,如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比較嚴重的,則允許違約金適當的上浮,但是也不能超過30%。而承擔違約責任,除了支付違約金之外,其實還有其他,包括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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