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簽訂合同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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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簽訂合同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簽訂合同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簽了勞動合同可以提前離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復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隨時都可以辭職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像是有些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前離職就得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那如果在勞動關係期間,用人單位有做出一些不尊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是可以隨時隨地終結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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