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中違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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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銷合同中違約責任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中違約責任是什麼?

1、可撤銷合同中違約責任是在合同還沒有撤銷之前的話,仍然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受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但撤銷權要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行使。合同被依法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如果已經支付違約金,要返回。但撤銷權有除斥期間,即應於知或應當知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而沒有進行真實意思表示,或者當事人利益顯失公平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3、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源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 撤銷權必須申請後方可實施,行使期限:一年內.

(1) 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撤銷權人自行決定,當事人可選擇自行撤銷、不撤銷或變更其合同的內容。

(2)知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

4、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訂立時利益顯失公平。

(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

所以,申請撤銷後,可以不用負違約責任。因對方違約而依法解除合同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法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違約責任這方面的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而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來説的話,有一種是屬於可撤銷合同,在沒有撤銷之前的法律上具有法律效力,此時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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