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的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麼的?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裏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二、合同履行中止的後果

第一,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户暫停結算(封存)手續,期間不應計算入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者在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得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第二,因老職工主觀原因長期不履行勞動合同達3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三,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老職工長期不能履行勞動合同而老職工又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老職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有關損失。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要求中止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金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約定。無論是合同的中止還是解除,都是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的,當事人雙方不可以隨意濫用自己的權利,損害他人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