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違約的異同之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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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分為預期違約與根本違約。這其中並不包括拒絕履行。其實兩者之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異的,那麼拒絕履行、違約的異同之處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預期違約與拒絕履行之間的區別,希望對您有幫助。

拒絕履行、違約的異同之處是什麼?

一、拒絕履行與違約的相同之處

違約行為和履行期到來後的拒絕履行一樣,都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在明示毀約中,債務人已實施一定的行為,明確地表示他將單方面撕毀合同,解脱債務的拘束。可見,不論債務是否已到履行期,都表明債務人已構成違約。據此,非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的補救。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被告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而原告瞭解到被告不願交貨的真正原因是棉花價格不斷上漲,被告己與外市一家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皮棉購銷合同,其價格將高於原告所出的價格,被告正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而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曾多次要求與被告協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貨,但均遭到被告拒絕,顯然被告要求單方面毀約的行為,與在履行期到來以後的拒絕履行行為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據此,原告有權在法院提起訴訟,獲得違約補救。

二、拒絕履行與違約的差異

構成拒絕履行的條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

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債務。拒絕履行在債務違反的形態中屬於比較嚴重的形態之一。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其表達方式可以是明示的,如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如將屆期應當交付的特定物另賣與他人。

構成違約的條件:

1、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為人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

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為,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為

2、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才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和可能。

3、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為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説明義務等。

4、從後果上看,違約行為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

在日常工作與生活中,我們往往需要簽訂合同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瑕疵履行或者拒絕履行的情況,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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