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能否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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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能否並存

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能否並存?

可以的。承擔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對於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則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在一定情況下具有溯及力。

三、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後做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和金錢給付性,它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由此可見,違約金具有約定性,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違約金條款就不能生效。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應當符合合同的約定,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發生了具體的違約行為。

綜上可知,對於“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能否並存”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以並存,二者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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