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向哪個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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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現在這個社會中越來越複雜,特別是對於商人之間,雙方更沒有什麼可信而言,只要是雙方有利益關係的,都是要籤合同的,只有合同才會起法律效益,那如果有一方違約的話,怎麼解決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合同違約向哪個法院訴訟?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合同違約向哪個法院訴訟?

一、合同違約向哪個法院訴訟?

主要看你的是什麼合同,合同的內容怎樣

一般向向被起訴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一般到區縣級法院起訴,但涉及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解除合同後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處理依據

合同解除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般説來,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履行情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合同性質,是指什麼類型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二)、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違約向哪個法院訴訟?就要看合同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如果是一般的合同違約,可以到當地的縣級法院,如果是有關於一大筆錢財的,最好是到最高的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不同的案件有不同起訴的地方,根據自己的案件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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