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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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在我國屬於一類較為惡劣的犯罪活動,不但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對我國的經濟社會和社會發展也起到了較為嚴重的影響。那法院訴訟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法院訴訟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 114 條第 3 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主要還是為了挽回被害人的損失而進行的。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違約方在違約後,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責任負責,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和相應的挽回措施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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