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違約金的税金可以在納税前扣除嗎?
一、關於公司違約金的税金可以在納税前扣除嗎?
關於公司違約金的税金可以在納税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對方的違約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扣除範圍,而如果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是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二、法定公司納税前不得扣除税金的情形
《企業所得數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三、合同違約金的進項税能否抵扣?
企業支付購貨方採購合同違約金,對方開據增值税發票應交納增值税,請問我方支付違約金的進項税額可以抵扣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取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17號)規定:
第一條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
第二條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税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
因此,企業支付購貨方採購合同違約金如果取得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税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
公司在獲得其他民事主體的違約金之後,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向税務機關提出抵扣進項税等税額的請求,若是逾期不提出,那麼該單位可能就需要因為獲得了違約金,而按照一定的税率繳納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