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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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無效合同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損失事實的存在。所謂損失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失。

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且可以確定的,而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斷和設想的。當事人一方要主張損失賠償,必須要證明損失事實的實際存在。因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所受的損失。如一方欺騙他人,聲稱預出售某屋,實際上並無該屋。相對人出於對其的信賴,為了訂約購買該屋而支付了各種費用,蒙受了極大的損失。該合同因欺詐而宣告無效,相對人在訂約中蒙受的損失即是在合同訂立中所受的損失。二是合同在履行中當事人所受的損失。

(二)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首先,如果是雙方都有過錯,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僅為過失,則故意一方的責任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如果過錯相當且損失大體相同,可以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其次,屬於單方有過錯的,有過錯的一方除應承擔違法的後果以外,還應當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責任。例如,一方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錯誤交付某物給對方。對方對此並不知情情況下,在該合同被撤銷以後,有重大誤解的一方因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返還財產的損失等)應負賠償責任。

最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訂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損失。在雙方故意違法的情況下,即使雙方遭受了損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民事責任對故意違法行為的制裁。

(三)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或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雙方遭受損失之間的前因後果聯繫。如果不存在因果聯繫,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例如一方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出售某項財產給對方,另一方接受貨物後因保管不善使貨物遭受毀損,儘管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損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無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損失與對方的過錯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判斷,在認定賠償範圍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義。也就是説,如果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難以確定雙方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就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行為在造成損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來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

二、根本合同違約解除流程是什麼?

(一)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

合同違約解除流程首先是要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另一方(違約方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然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中不明確的條款進行確定之後就可以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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