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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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預期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明示預期違約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違約方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違約方的自願、肯定地提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時,構成預期違約。有人認為,由於違約方在作出違約的表示後,另一方應向對方發出一種要求對方撤回違約表示的催告,才能證實對方的表示為最終的表示,從而確定其是否構成提前違約,這種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按新民法典的規定,只要違約方作出違約的表示是明確肯定的,就構成預期違約,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2、必須明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以後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履行期限尚未到來之前,一方明確提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才構成違約,如果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提出違約的,則構成實際違約。違約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確包含了將要毀約的內容,如果他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經濟困難或不情願履行,則不構成明示預期違約。

3、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合同規定的決定合同性質的義務,主要債務不履行將導致合同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沒有實現。

4、明示預期違約無正當理由。在審判實踐中,債務人作出預期違約的表示,常輔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這就需要準確地分析這些理由是否構成正當理由。這些正當理由主要包括:債務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合同具有無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債務人因顯失公平或欺詐而享有撤銷權:有權被免除義務因素,如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只有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構成預期違約。

二、默示預期違約條件是什麼?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預見的情況包括幾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如出現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對方商業信用不佳,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無論出現何種情況,默示違約方都沒有明確表示他將違約,否則構成明示預期違約。

2、一方對另一方的行為的預見須有確切的依據。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會不會違約,畢竟是一種主觀判斷。為了使此種預見具有客觀性,就必須要藉助於一定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默示違約,否則,必然會出現主觀臆斷默示違約,濫用合同解除權的現象。中國民法典規定的標準是一方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讓對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預見到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謂“確切證據”,是指要求預見的一方必須舉出證據證明對方屆時確定不能或不會履約,其所舉的證據是否確切,應由審判人員予以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着違約情況的話,需要承擔相對應的違約責任,當然的也有可能是構成預期違約,也就是,相關的債務人已經明確的表示了,不遵守合同當中的約定,需要存在着違約的情況,此時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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