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中的根本性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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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合同中的根本性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借貸合同中的根本性違約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借貸合同中的根本性違約的構成條件可以看以下兩個方面:

(1)看違約部分的金額與整個合同之間的比例。如果借款人少交欠付的貸款已經佔全部借款合同金額的相當大部分,一般認為構成根本違約。比如連續拖欠超過一定的月份,金額達到合同金額的10%以上等;反之,不能認為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

(2)考慮違約的後果及損害能否得到及時的修補。一般情況下,應當允許借款人及時全部支付拖欠的貸款和利息、罰息、復息等費用。某些情況下,即使違約行為是嚴重的,但如果這種違約是可以修補的,它不併不能被認定為構成了根本違約。

二、合同履行瑕疵是違約嗎?

合同履行瑕疵不是違約,合同履行瑕疵指的是合同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債務人依然需要進行履行,但該履行存在瑕疵。在債務人瑕疵履行時,由於債務人不完全履行債務的表現多種多樣,有些瑕疵是無法補正的,而有些瑕疵則可以通過債務人的補正行為變為適當履行。比如,當標的物為種類物時,就可以通過更換的方法補正。由於存在的瑕疵能否補正的不同,導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

(一)當履行上的瑕疵能夠補正時,其法律後果為:

債權人有權拒絕或接受有瑕疵的履行,並要求債務人補正。此時,債權人不負受領遲延的責任。

因補正標的物導致債務人遲延履行的,債務人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如果因債務人補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務人應負責賠償。

當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或提供的勞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有權依據情況要求債務人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標的物雖能補正,但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但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債務人能補正而不補正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補正。但依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除外。

(二)當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其法律後果

當債務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補正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債權人也可以在受領後,要求債務人降低價格或者酬金。

借貸合同中的根本違約可以以兩個方面來進行衡量。第一個是從違約部分佔合同金額的比例來衡量,第二個是從能否進行修補違約來確定。根本性違約在程度上與一般性違約區分開來,但在定義上歸屬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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