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合同違約賠償協議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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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合同違約賠償協議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醫療糾紛合同違約賠償協議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址:身份證號: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第二條、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第三條、醫療事故原因

第四條、賠償數額

1、醫療費:元;

2、誤工費: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元;

4、陪護費: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元;

6、殘疾用具費:元;

7、喪葬費: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元;

9、交通費:元;

10、住宿費: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

住宿費:元(不超過2人)

合計:元

第五條、償款給付時間:

第六條、違約責任

第七條、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屍體處理

3、其他

第八條、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見證人:

日期:

二、如何進行醫療糾紛鑑定

醫療糾紛發生後,病員及其家屬,醫療單位及其醫務人員都可以提出申請或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接到申請或委託後,應當做好調研工作,認真審閲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慎重作出鑑定結論。如果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有權要求醫療單位補充材料或要求其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説明。

為了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順利進行,使鑑定結論公平合理,保護病員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非鑑定委員會成員和未經鑑定委員會邀請的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鑑定工作,鑑定委員會成員中是醫療事故、事件的當事人或者與醫療事故、事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要依靠完整的原始資料和真實的治療經過進行鑑定,作出的鑑定結論應符合事實、符合醫學科學原理,且具有嚴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在遇到定性和等級判定意見難以一致時,可以不作結論,待進一步調查、觀察或核實後再作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內容包括分析意見和含有事件性質和等級的鑑定結論,分別送達申請或委託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醫療工作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都非常強的工作。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不用科學方法、專門知識作出鑑定結論,就判斷不了是非曲直。所以《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鑑定結論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由此,也可以看出,鑑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至關重要。首先,它具有科學性,它是由專業技術人員針對原始病歷及病員屍體,病員病情等,進行分析、化驗、診斷等科學方法以及專門知識所作的結論,可信度高,不易推翻。其次,它是主要證據,對於查明事實以及處理有重要作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糾紛發生了之後就需要由雙方協商處理,只要協商好之後就需要寫一份協議書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一般在寫時就需要把雙方所表達的意思註明清楚,同時還需要把之後所要發生的事項寫在上面,只要確定清楚之後那麼這份協議就會產生法律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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