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和解協議違約金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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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和解協議違約金怎麼規定?

關於和解協議違約金怎麼規定

和解協議違約金規定支付違約金的比例不得高於損失的30%。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1、和手續不全車輛發生事故。

2、當事司機酒駕或毒駕。

3、雙方對事故原因和歸屬有爭議。

4、損壞公共設施的事故。

5、單方事故。

6、無證駕駛或司機不能出示駕駛證

7、事故有人員傷亡等。

和解協議當中有涉及到人身侵權賠償款的,只要賠償款的標準是雙方協商確定的,並且不存在着有失公平等這些因素的,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當事人肯定需要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但和解協議中涉及到的賠償款不能一概而論,所以違約金也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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