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可以並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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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雖然是基於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它和支付違約金不同,並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僅僅是合同違約後的一種補救措施。那麼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可以並存嗎?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解答。

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可以並存嗎?

一、關於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其中單方解除必須有個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權。其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實現的,雙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是否可以支付違約金而不再繼續履行合同

1、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繼續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合同法》107條就將強制履行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加以規定,只有合同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因此,雙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爭議的,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

2、有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予強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據《合同法》93條,合同約定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如合同中有關解約定金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以承擔定金處罰為代價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110條,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同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繼續履行。

三、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並存。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於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説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並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於”,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並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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