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雙倍工資代通知金可以並存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支付雙倍工資代通知金可以並存的嗎

支付雙倍工資代通知金可以並存的嗎

兩者是並存的,可以同時得到。

一,雙倍工資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所在單位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理應支付你雙倍工資。對於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並不影響雙倍工資問題,因為視為已訂立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滿一年以後,而不從用工之日起開始算起。你完全可以要求支付12個月雙倍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問題。

因你單位有一年的時間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現雙無故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要求你單位支付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三、代通知金問題。

如果單位沒有提前30天告知你解除勞動關係,你還可以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代通知金和雙倍賠償金的區別是什麼?

雙倍經濟賠償金是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經濟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則是用人單位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人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解僱勞動者,在沒有提前一個月的情況下,就必須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工作年限年限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如果單位不予支付,可以到勞動保障局進行舉報,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勞動有關部門接到通知會進行調查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