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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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臨時轉移保管物品的佔有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也有無償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服務。
2、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過口頭達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五條
【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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