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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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隨着中國建築行業發展,建築合同的簽訂幾乎就是每天都在發生,建築行業人員的快速流動和市場的不斷變化,使的違約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那麼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呢?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據《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則依據《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的精神,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般來説,如果雙方出現了合同上的違約,或者是在建築工程之中發現了工程失誤的話,那麼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就可以要求進行相關賠償,合同上如果有違約狀況的話,只有違約方來進行賠償,工程方出現失誤的話,就由工程方來進行賠償,雙方具體賠償措施根據協商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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