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對於雙方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並沒有明確比例的規定,只有在出現糾紛而涉訴後,才規定了上限,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比如,一方因對方違約造成了1萬元的損失,那違約金大致能主張3千元,也就是説我們可以主張1萬3千元的賠償,其立法目的在於違約金是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當然,各地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於違約金的判罰都不盡相同,自由裁量空間相對較大。但是,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它是合同雙方在打算違約時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約定10%的違約金並無不妥,因為是合同條款,屬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約定,約束的是合同雙方,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屬於合理的。

這裏律師提醒大家,不要過分重視違約金的效力,因為雖然約定的很高,但在法庭中很可能不會得到法官的全部支持,但是也不要輕視違約金,因為,它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合同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賠償可以對違約賠償數額做個約定,可以有個震懾的作用,如果一旦上訴最終賠償金額不一定就是約定的金額,法官會參考約定的金額來裁定最後的賠償額,同時還有其他的考量,如逾期付款的,按照經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的標準計算等市場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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