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 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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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一種法律文件,它規定了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分類有很多種,比如説合同可以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而對於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這二者的區別有很多人都不理解,特別是對於定金合同是否是屬於要式合同對很多人不清楚,那麼到底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嗎?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嗎?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合同的類別

1、不動產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並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想要知道定金合同是否屬於要式合同,首先要知道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有哪些,訂立合同如果滿足了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的話就屬於要式合同,對於要式合同的類別我們也知道可以有不動產合同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嗎的主要內容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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