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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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式合同與格式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區別在哪裏?

要式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就屬於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也就是説,對於要式合同,雖然其形式必須是法定的,但其內容還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決定的。

而格式合同則不同,雖然其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但其內容卻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好的,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二、什麼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什麼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在我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則稱之為附從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則稱之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綜上所述,要式合同的內容必須是法定的,要具備特定形式,而格式合同只是一方確定合同內容,對方可以同意或者否定,沒有法律強制性要求。這就是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區別。一般來説,要式合同的內容要比格式合同的內容要來的嚴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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