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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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
二者主要區別有: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
2、要式合同必須按法定形式訂立;不要式合同不需要採去特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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