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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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並存。民法典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條規定,合同解除後,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麼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麼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定:“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託運人徵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並付給託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託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他要麼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麼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後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後,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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