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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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當事人主要如下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委託人的主要有下面一些權利:
(1)驗收權 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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