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紀合同行使留置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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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行紀合同行使留置權有哪些

我國行紀合同行使留置權有哪些

可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為擔保。

二、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三、委託合同中留置權的使用

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只要符合留置權條件,都可主張留置權。委託他人購物的,如果當事人不支付報酬,受託人就可以留置。按照委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可以在經紀合同中生成留置權。至於使用留置權,必須滿足某些條件。留置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要債權人的權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權保管費用和留置權的實現。此時,留置權的成本要注意的是,在行使留置權時,如果留置財產可分割,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等於債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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