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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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復效需要下列條件:
(1)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中止後不會自動恢復效力。投保人願意恢復合同的效力,必須要向保險人提出復效的申請,一般以申請書的方式。
(2)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承保的條件。
(3)投保人要補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保險合同中止主要是由於投保人的原因,所以投保人需要補交所欠的保費。
(4)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復效申請。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復效申請表示同意,是保險合同復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的條件,中止保險合同才能復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復效的約定或者復效的條件未成就,在兩年內,保險合同仍處於中止的狀態;如果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滿2年,保險人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終止
(5)必須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的變換為定期壽險,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復效權利比重新獲取一份新的保險單有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合同復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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