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築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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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當發生工程建築合同出現糾紛的時候,應該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本文就簡要介紹了工程建築合同效力認定的知識,僅作參考。

工程建築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工程建築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施工合同無效的幾種主要類型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確定施工合同無效共有五種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由於建築產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產品,為保證建築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對建築市場主體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准入條件,對承包人甚至是進行商業開發的發包人主體資格作出了嚴格限制。從目前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違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沒有取得建築施工資質等級的單位或個人,冒用、盜用具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去承包工程。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在於行為人採取違法的手段或欺詐的方法,隱瞞其不具備資質等級的事實,導致發包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使行為人獲得工程建設承包權。

2.低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包工程。在建築市場中,有的施工企業為了佔有更多的市場份額,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承包超越其資質等級的工程。這種作法難以保障工程質量,也將危及公共安全。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這種現象稱為“掛靠”,目前在國內建築市場內掛靠現象普通存在,甚至佔要主流地位。掛靠主要是指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以有償方式將自己的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或者以聯營、合作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這些違法行為,一方面擾亂建築市場的正常運轉;另一方面直接導致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危及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依據“司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規定明確了中標無效可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具體對照《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確定中標無效共有六種情形:

1.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惡意串通。

2.招標人泄露招標情況或標底。

3.投標人串標或行賄。

4.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5.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

6.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

就目前上述六種中標無效情形主要表現形式有:

1.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

2.投標人未經委託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投標騙取中標的行為,如不具備法定的或投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掛靠甚至冒名頂替的方法,以其他具備資格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進行投標競爭。

3.投標人以提交虛假的營業執照或虛假的資格證明文件,如偽造資質證書、虛報曾完成的工程業績等。

4.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施工合同的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目前工程轉包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承包單位將承接的工程一次性地全部轉包給某一單位或個人;承包人將承接的工程全部肢解以後又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多個單位或個人;接受轉包的單位又將工程轉包出去,形成層層轉包;專業分包單位將合法的分包工程又分包給他人等等。

(五).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在工程建設中,承包人的轉包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承包人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發包人同意,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以下幾種情形將會導致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1.總承包合同既未約定分包又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將工程分包給第三人的。

2.承包人將其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或個人。

3.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希望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的工程建築合同效力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如還有疑問,可以免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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