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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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工作中,要是兩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話,一般都需要打借條,稍微嚴謹點的還要簽訂借款合同,以此來保障彼此的權益。但是這個借款合同也是可能存在無效的情況的,究竟在實踐中要怎樣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本文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闡述。

借款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就前者而言又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

1、就形式來説,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一點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37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不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採取書面形式。

2、就內容來説,借款合同的效力在於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複雜的。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當事人貨幣借貸關係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例如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高息貸款,其高出部分就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借款合同附加內容和條件的合法性問題。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當然要受我國《合同法》的約束。因此在對借款合同的效力進行判定的時候,我們可以參考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看看該份借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不符合的話那麼合同就有可能是無效或效力待定的。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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