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保證金合同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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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約保證金的含義。    

建築工程保證金合同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形式之一。而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二、履約保證金特點。

1、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

2、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人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發包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人違約時,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且並不以交納履約保證金為限。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實踐性。

3、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發包人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包人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發包人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因此,履約保證金應當具有對等性。

4、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

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

三、目前建築工程保證金合同的相關問題

1、招標文件中沒有載明提交履約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卻在簽訂合同前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履約保證金。

2、招標文件雖然載明需要提交履約履約保證金,但不明確具體數額比例,待中標後,由招標人一方單獨決定數額,使中標人無所適從。

3、招標人收取履約履約保證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甚至有的招標人直接以中標人履約履約保證金支付工程進度款,違背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客觀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約履約保證金後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資、材料款等連鎖反應。

4、履約履約保證金收取主體多種多樣,有的招標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標代理機構收取。

5、有的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要按照投標價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約履約保證金。如果是按投標總價的一定比例提交,有關人員通過投標履約保證金的提交金額很容易推算出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這就可能對投標人的利益形成潛在威脅。

6、有的招標人或發包人直接收取現金。這樣易產生風險,也不符合現金管理規定。

綜上所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慣例,在建築施工工程中,通常要求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順利執行,然而實踐中常常出現例如履約保證金收取主體多種多樣。建築工程保證金合同的相關問題突出,因此,有必要對於這些問題進行完善,以維護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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