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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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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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的效力

關於“口頭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的相關解答如下:

口頭合同的效力如何口頭合同也叫口頭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合同內容。口頭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着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口頭合同的效力問題的回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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