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要包含質保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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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質保期

合同有效期要包含質保期嗎?

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價款、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但履行期一般並不包括質保期。貨物的質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每類商品的質保期國家或行業一般都有規定的。貨物的質量問題一般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滿後才能表現出來,出了質量問題仍是違約,違約方應該賠償。有些特殊的商品在履行期內就能發現問題的,若根本沒有使用,可以立即退貨或換貨就是了。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明確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貨時間和付款時間。

而保質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質期是對產品的質量期限的保證,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通常在保質期內產品如出現質量問題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界滿後才發生,當然在特殊的合同中比如長期性合同而產品是在跨度時間較長的期限內分次履行的,而產品又屬易腐變質的產品的情況下,可能產品在保質期內便出現了質量問題,這時就可能還仍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規定: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三)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

(四)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由此可以看出質保期和有效期並不一定是包含的關係,也有可能是超出的關係。質保期的簽訂一般都是在建築工程,買賣合同等需要保障質量的條件下才會簽訂的,一般年限可以定很長時間,只要質量出了問題可以利用合同去找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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