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倉儲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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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一般倉儲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説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僱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户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四項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則不發生相應的證券效力。其餘四項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當事人不記載則按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二、倉儲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倉儲合同應該包括哪些主要的條款,我們可以概括如下:

1、貨物的品名和種類;

2、貨物的數量、質量及包裝;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和時間;

4、進出庫存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6、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帳號、時間;

7、責任的劃分和違約處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應訂明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對方作好相應的準備。

有些時候進購的大宗貨物,可能需要有專門的地方進行堆放。尤其是那種從外地運貨來賣的,若貨物到的時間與約定交貨的時間早,這個時候對方是可以拒絕提前交付貨物的,必然也就需要對貨物進行存放。此時就需要當事人之間簽訂相應的倉儲合同,通過這樣的協議才能更好的保護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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