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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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個人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性質上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在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合同才生效。未提供借款前,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得依據成立的合同強制貸款人提供借款,即無強制履行問題。

對於作為生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斷,《民間借貸規定》第9條列舉了五種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祕密泄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借款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有哪些?

1、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現在民間借貸的情況很普遍,個人之間借款應當簽訂一份合同。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該是自借款行為產生時有效。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雙方應該約定好借款的數額、利息計算、借款期限、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及爭端解決辦法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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