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為: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三大特點是什麼?

一是即時通訊平台為犯罪“主車道”。

二是泄露的信息種類多樣化。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公民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家庭地址等,擴展到公民的手機通訊錄、銀行賬號和密碼、出行記錄等。如肖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肖某通過電腦、手機等涉案物品,將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

三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強。被侵犯個人信息的公民多為房產購買人、電商消費者、車輛購買人等身份,這樣的人羣普遍防範意識不強或處在情勢緊急的特殊階段。

三、個人信息與隱私權的關係是什麼?

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它們的關聯性體現在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且都因被披露而受到侵害。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個人信息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綜合性的權利,主要是指個人對其信息支配和自主決定的權利,所以個人信息權的客體並非均是私密信息;而隱私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祕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所以隱私權的客體主要是私密信息。

出售他人的信息用於犯罪,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有三個特點,首先使用的是即時通訊平台作為犯罪的主要通道,其次泄露的信息多種多樣,可以是公民的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公民的手機通訊錄出行記錄,最後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意識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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