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人根本違約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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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設立根本違約制度的目的在於鼓勵交易,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的社會價值。否則,如果放任當事人在另一方違約時不顧違約是否造成嚴重後果而隨意解除合同,則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也不利於穩定經濟關係。

借款合同出借人根本違約是怎麼認定的?

合同法在規定根本違約的時候,確立了判定是否根本違約的標準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究竟什麼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屬於立法留給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但司法中的自由裁量並不是任由法官憑藉自己的思維作出裁斷,而是應當遵循一定的法律方法,憑藉一定的法律思維路徑,直追立法的本意。因此,法官在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應當從根本違約制度的立法價值着手,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合理的分析。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判定是否根本違約應當把握以下兩點:

其一,合同的不當履行部分包含了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對於一個合同來説,其履行中包含的因素包括時間(期限)、地點、標的物情況、特定的身份要求等。對於不同的合同,這些因素髮揮的作用並不相同,如果特定因素對權利人而言是其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並且是不能替換的,那麼,就可以認定其為合同的關鍵因素。違約行為只有包含了實現合同的關鍵因素,方能認定構成根本違約。

其二,在無法判定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的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所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小於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則不宜認定為根本違約。合同從當事人角度講,是為了實現其特定經濟目的,從社會角度講,則是為了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所以,對特定合同的違約是否採用根本違約這種嚴厲的制裁方式,主要應看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在無法判斷時,則應當從是否有利於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根本違約。如果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於非違約方因解除所可以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合同的最大效益。當然,這樣的處理方法只有在無法認定合同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合同的制定都是有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因此,只要是合同當事人有違約的行為就會終止合同並承擔違約行為的責任。具體怎麼承擔責任就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根本違約的認定就是希望合同能夠順利的進行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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