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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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在物權法中是經常出現的情形,善意取得會導致所有權發生變化。對於善意取得可能出現合同效力糾紛的問題,對於實踐中對於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大家都需要了解的內容,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認定

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認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在客體方面,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就主觀方面來説,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瞭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於非善意;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

對於善意取得合同的效力法律是給予肯定評價的,對於善意取得制度,上文中小編為您整理了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構成要件,從以上十個構成要件可以看出,賣方需要滿足的條件就是無權處分,買方是善意且已經支付合理對價,最後的要件就是需要進行公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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