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未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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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除未生效的合同?

如何解除未生效的合同?

當事人要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才解除。《合同法》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種情形:

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三,法定解除,即出現《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1.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2.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3.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4.遲延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解釋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因為為了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藉口。法律並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雙方協商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也不一定必然行使解除權。這要區別不同情況,當該方當事人能夠阻止合同生效,就沒必要去行使解除權;即使阻止不了合同生效,也並非必然行使解除權,因為如果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能夠彌補利益損失,並且合同生效仍有意義,也沒必要去解除合同;除非不解除合同難以彌補利益損失並且合同生效對其已毫無意義,方可行使解除權,當然,這在以後立法中需待於明確。

需要明確的是,合同只要是合法的簽訂的,就需要按照規定的條款來履行各自的職責,對於未生效的合同需要解除的,一般都是需要協商來進行處理的, 如果未經同意,那麼極易造成一方私自解除合同的情況,是需要追究相關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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