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前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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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未生效前如何解除

合同未生效前如何解除?

在實務中,因為一些合同雖未生效,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為了維護守約方的權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可經協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未生效的締約過失有哪些?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否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分兩種情況探討。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第2款:“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此,A、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即視為合同已生效,此時,如果惡意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負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B、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時過錯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欠缺法定生效手續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而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未辦理法定手續致合同未生效,並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締約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階段,當事人對合同將會生效抱有更大信賴,很有可能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此時,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樣的。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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