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如何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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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如何賠償的?

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如何賠償的?

合同期沒到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3、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未到期想要辭職怎麼辦?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的地位,《勞動法》予以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可以解除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從通知之日起滿以一個月即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簡單來説,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辭職時間還處於試用期期間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

三、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告知單位會出現什麼後果?

1、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購買保險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等過錯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即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離職手續,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可以要有用人單位支付當月的勞動報酬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以上的過錯的,且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私自離職,也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因勞動者的突然離職導致用人單位的生產或者經營受到影響的,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沒到期就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勞動者未到勞動期限而提出辭職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為一個月,試用期期間為三天,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還需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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