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是多久 - 什麼是缺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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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與特定工程相關的自控方與監控方都會採取一些適當的措施,對會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進行防控。也要求在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驗收才能進行交付使用,但是在投入市場使用後,仍然有可能由於工程缺陷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所以發包方與承包方可能會對缺陷責任期進行約定,若子昂該期間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則承包方式需要承擔責任的,那麼缺陷責任期是多久,什麼是缺陷責任?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缺陷責任期是多久,什麼是缺陷責任?

一、缺陷責任期是多久?

當承發包雙方都對工程的某一部分(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認為有可能存在着質量缺陷,但暫時也不能修復或不影響使用,此時是否可將質量缺陷責任期延長並超過二十四個月?

建設部、財政部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此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不應超過二十四個月。但是應注意的是,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並不是同一個概念,國務院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對質量保修期作了明確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此,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含義不同,缺陷責任期是從FIDIC合同條件引進的概念,主要是針對保脩金的保留期,缺陷責任期滿,保脩金應返還,但是如果工程仍處於質量保修期內,雖然缺陷責任期滿,施工單位仍應承擔保修義務

二、什麼是缺陷責任

1、定義

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缺陷責任期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2、缺陷責任期的內容

(1)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餘工程計劃的實施,並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餘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後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並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

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質量缺陷期可以由工程雙方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兩年。所謂缺陷責任,也即在缺陷期內,若由於工程質量問題發生安全事故,承包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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