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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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即使有些工程缺陷在驗收時,或由於設備,或由於工程師的能力有限問題,是無法檢驗出來的,故而為了使工程的質量得到保障,一般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在交付工程、支付價款之後,仍然受到缺陷責任期的約束,你是否知道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時?

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時?

一、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時?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

二、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區別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一般來説,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若存在其他發包方1=的原因造成的驗收延遲的,從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若雙方有約定質保金的,扣留期限也同時開始計算。在質保期過後,發包方需要履行返還質保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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