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後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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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銷後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撤銷後法律後果有哪些?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民法典規定解決合同糾紛爭議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三)行政處罰

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於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並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有關規定:

第六百零九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

第六百一十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欺詐)

第六百一十一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欺詐)

第六百一十二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脅迫)

第六百一十三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顯失公平)

一方當事人撤銷已經訂立的合同需要滿足對方進行了欺詐、脅迫或者自己對合同有重大誤解以及該合同的簽訂本身顯失公平。一旦簽訂合同的一方撤銷合同之後,對方必須返還財產並且賠償損失。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還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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