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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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如何賠償?

工傷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如何賠償

工傷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賠償金應該按照補償金的雙倍計算,補償金是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工傷賠償有哪些?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順延,至工傷事故處理完畢後,如果員工因為工傷已經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在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給員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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